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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万损失自担,多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中合约被判定无效Golden Finance

imtoken安卓版版本下载 2023-12-22 05:15:23

“9.24通知”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

2021年12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民事纠纷案,涉案金额1190万元。

原被告合伙投资XIN币(虚拟货币),运营联合节点获取利润,但被告删除了其保存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丢失。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不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扰乱了经济金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担损失,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巧合的是,近期多家法院披露了类似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且判决结果高度一致,所有合同均无效,损失自负。 6000万元。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就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裁定该合同无效。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

2020年5月,秦居公司、云尔公司、昆力公司签订合同,同意共同进行比特币“挖矿”。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多次停电事故。秦居公司称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韵尔公司赔偿损失33个比特币,共计530万元。

法院表示,比特币“挖矿”消耗巨大资源,不利于实现创投活动“双碳”目标。公司无视国家法规,任由风险发生,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及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也审理了类似纠纷。

2019年5月,风府九鑫公司与中岩智创公司签约,风府九鑫公司委托中岩智创公司采购和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数据增值服务和价值支付- 增加服务收入,在风府九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相关费用后,中研智创公司仅向风府九信公司支付了18比特币的收入,风府九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交付278比特币(相当于约按现价计算6000万元)等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该合同涉及的比特币“挖矿”交易方式违反了国家有关管理政策,属于明令禁止交易,属于无效合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45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

以上三种情况,合同无效,风险自负。其重要依据是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改的通知》。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统称作为“9.24 通知”)。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

北京联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飞鹏告诉联新,在“9.24通知”生效之前,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被相关办案单位认定为虚拟货币交易的一种。 虚拟商品交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保护。 “9.24通知”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

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同时,《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加强对比特币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等监管措施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

《通知》将比特币的属性定义为虚拟商品。

从此,《通知》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2017年9月,央行会同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进一步强调了虚拟货币的风险,加强监管。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

但当时,上述政策文件一方面对风险进行了警示,但另一方面并未将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在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中,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合同均视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起比特币案件发生在2014年1月,此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逐年增多。 “联信”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了“比特币”。相关案件几乎每年都在翻一番,从 2014 年的 11 件增加到 2020 年的 992 件,大多数年份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

联信发现,在上述统计的大部分民事案件中,法官已经确定了相关合同的效力,并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广西宜州法院2016年1月作出的判决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比特币炒作协议,原告与被告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7年1月,南京建邺区法院也在判决书中写道:“马克币交易是网络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自行承担风险。有参与的自由。”证书《马克币股权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

甚至,以虚拟货币形式偿还贷款也受法律保护。

在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被告除现金外,还使用虚拟货币以太币偿还贷款,法院认定其效力。判决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在物权法中并未将以太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以太等虚拟商品的交易实际上存在,而持有者是希望通过此获得利益,所以以太在合同法上是交易对象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

但是,同样基于2013年发布的《通知》,少数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例如2015年,山东一男子因处理不当将自己的31个比特币转给朋友,朋友拒绝归还,该男子将朋友告上法庭。 2016年1月,山东商河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法院认为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2017年10月,南京江宁区法院也作出了类似认定。判决书称,根据2013年的《通知》,TikTok与比特币类似,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据《联信》统计,2014年至2020年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案件约占总数的10%,涉案金额较高。例如,以上两起案件涉及金额按当年价格计算分别约为7万元(31比特币)和3.6万元。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

此外,部分案件还因涉及欺诈、传销、代币发行融资等被认定无效。

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告诉联新,我国的政策文件对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要。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部分规定的条款存在解释空间,各地公安、检察法律的执行尺度仍存在差异。总的来说,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正在从风险提示公告发展到明确具体的监管方向,再到逐步规范化。

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9.24通知》是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的重要时间点。

其中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央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明确:自然人投资于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不大。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全面清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投资建设新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与此前的政策文件相比,《9.24通知》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等行为的界定更加明确,监管措施也更加严格。

丁飞鹏表示,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东城区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和投资的最新案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作为“9.“@>24通知”之后的较新的判例仍然会参考其他法院的后续判决,不排除未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地方。不被接受。法律保护,风险由参与者自己承担。